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院发[2010]11号,贵阳医学院在职教师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管理暂行办法
2014-02-26 10:36  

 贵阳医学院文件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院发〔201011

 


贵阳医学院在职教师攻读硕士

博士学位管理暂行办法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全院各单位:

为适应学校发展的需要,鼓励教职工提高学历水平,促进师资队伍健康发展,学校决定对《贵阳医学院在职教师攻读硕士、博士学位管理暂行办法》(院发〔200722号)做出如下修订。

一、一般不再以委托方式培养博士、硕士,不再支付培养费用。个别学科发展特需的专业、新建专业或重点发展专业,确需要我院委托外院(校)培养的,须由院长办公会议审批,在读期间的待遇亦由院长办公会议确定。

二、凡我院在职教师经批准攻读博士、硕士学位,均须与学院签署合同,在读期间不影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晋升和工资级别调整,参与正常的岗位竞聘。

三、凡我院在职教师在外院(校)攻读本专业博士、硕士统招研究生,学习期间暂时停发工资及其它福利待遇(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社会保险待遇),毕业返校工作后补发基本岗位工资。

四、凡我院在职教师在本院攻读本专业的统招研究生或在院内、外攻读在职研究生,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,发基本岗位工资,绩效工资由所在院(系、部)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决定发放,其它福利待遇不变。

五、凡我院教师跨专业攻读博士、硕士学位,或不符合学院规定的攻读条件,或未经学院批准,本人自行坚持攻读的,作为自动离职处理,我院不再保留其工作籍。

六、凡我院在职教师完成博士学业后,应立即回校工作,原则上不同意做博士后研究。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做博士后研究的,须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。

七、在职教师申请攻读博士、硕士学位的基本条件

(一)必须热爱本职工作,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好,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培养前途,工作努力,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。

(二)符合学科建设和工作需要,不影响单位工作安排。

(三)在本院工作满二年以上,且连续二年平均工作量达到学院考核要求,工作认真负责。

(四)攻读硕士学位后如需继续攻读博士学位,应获得学院批准,如与学院签订的协议对此有特别规定,应履行协议规定。

(五)个人表现优秀或学科建设特别需要的,可适当放宽报名条件,报主管院长审查同意。

八、攻读研究生申请程序:本人提出申请,填写《贵阳医学院教师攻读研究生审批表》,本人所在教研室(科室)和二级院(系、部)签署意见,报学院人事处师资科,人事处签署意见后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,获批准后,根据前述一至五条的规定,申请人与学院办理攻读或离职的相关手续。

九、获批准在职攻读研究生的教师,必须按时完成学业,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学习时间。毕业后凭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于每年的71日前到人事处报到,凭人事处签署的报到证到二级院(系、部)报到上班,恢复在职职工待遇。因培养单位的原因不能于71日前毕业并返校报到的,须持相关培养单位盖章的说明材料到学院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。延期报到并未办理请假手续的,视为旷工,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。未能按时毕业或未能获得毕业证及学位证的,如获学院批准延长学习时间,延长的第一年仍保留相关待遇,第二年停发工资,并退还学校给予的在读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。

十、上述攻读研究生的教师,原与学院签署有协议的,需履行完协议规定的条款后才能办理攻读或离职手续。

十一、本暂行办法仅适用于在学院工作的教职工。临床医学院、护理学院、口腔医学系、医学检验系、影像医学系、医科所等院(系)中在附院工作的学院编制人员,有关攻读研究生的规定按附院的管理文件执行。

十二、原院发〔200722号文件同时废止,学院其它文件与本暂行办法有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。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。原已按院发〔200722号文件执行的人员,已执行的部分不变,剩余的攻读年限按本暂行办法执行。

十三、本暂行办法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。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OO年五月三十一日

 

   

 

 

主题词:学校管理  在职攻读  研究生  管理  办法

 抄送:院领导。

贵阳医学院院长办公室          201062印发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共印2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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