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《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和中央、省委及省委教育工委相关文件精神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标准。
一、组织设置
1.基本设置形式:教师正式党员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设立党支部;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,可以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。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控制在30人以内。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党小组,每个党小组不得少于3名党员,其中至少有1名正式党员。
2.党组织设置:教师党支部一般按学院(实验室、中心)内设的专业、教研室、科研机构、学科或学术团队设置。可探索依托重大项目组、学科组、课题组、创新团队、科研平台、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机构等设置党支部。出国出境或参加校外教学科研、实习指导、学术交流活动连续6个月以上的教师党员,要在较为集中的实习实训点、海外学习进修地建立临时党支部(党小组)。
3.隶属关系:学校各教师党支部隶属其所在学院(实验室、中心)党委。
4.组织体系:建立健全学院(实验室、中心)党组织领导下的工会、共青团、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(代表大会)工作,做好统一战线工作,健全组织体系,完善工作机制,形成工作合力。
5.优化调整:每年对党支部设置情况进行1次摸底排查,做到设置规范,调整及时。不再具备建立条件、作用难以发挥的党支部,要及时撤销;党员人数较少、设置不合理的,要及时合并;对软弱涣散的党支部,要限期整顿转化。
6.纪检机构: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设纪律检查委员;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,应指定专人负责纪检工作。